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5215 分        类
发布机构 宁波局 发文日期 1715390168000
名        称 关于对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齐晓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齐晓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齐晓琳:

经查,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股份或公司首发募集资金于20211015日到账,其中三个募投项目“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34万台小家电产品建设项目”、“德昌电机年产300万台EPS汽车电机生产项目”、“德昌电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均为24个月。按照募投项目建设计划,上述三个募投项目均应当于20231015日达到原定建设完成日

公司在募投项目相关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不规范的情形:一是未及时披露部分项目延期情况,公司迟至2023年12月14日才披露《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进度的公告》,称“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34万台小家电产品建设项目”和“德昌电机年产300万台EPS汽车电机生产项目”的预计完工时间调整至202412月;二是未及时披露部分项目变更情况,公司迟至2024312日才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称将原募投项目“德昌电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12,293.74万元变更用于“年产150万台家电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齐晓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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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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