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76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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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局 | 发文日期 | 1714950153000 |
名 称 | 关于对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兼职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营业部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之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