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271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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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9940550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方真荣) | ||
文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方真荣)
当事人:方真荣,男,1975年7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真荣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8年1月13日至17日,时任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董事长姚某志短信联系时任浙江宏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元药业)董事长方真荣,询问宏元药业是否出售,寻求见面商谈。
2018年1月20日,姚某志与方真荣见面,商谈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的可能性,方真荣提出出售价格等条件。
2018年1月24日,姚某志与方真荣、时任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宏元药业80%股份,以下简称物产化工)董事长张某见面商谈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事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当日,三人赴物产化工控股股东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与时任物产中大总经理周某女、投资部总经理彭某进一步商谈收购事宜,周某女表示可以继续推进。
2018年1月29日,彭某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阮某发送宏元药业相关材料,请其开展数据测算等工作。
2018年1月30日,姚某志安排时任美诺华财务总监李某和方真荣对接收购宏元药业事项,李某和方真荣在杭州进行面谈。当晚,华泰联合陶某松向彭某发送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的备忘录,内容涉及交易流程、方案等。
2018年1月31日,方真荣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某与彭某就宏元药业对外出售具体问题进行讨论。
2018年2月1日12时45分许,李某和方真荣再次见面商谈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事项。
2018年2月7日上午,张某、方真荣及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讨论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的具体方案。下午,张某、方真荣与姚某志就收购事项进行谈判,就收购价格等形成一致意见。
2018年2月8日,美诺华披露《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美诺华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美诺华”开始停牌。
2018年3月8日,美诺华披露《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公告》,称美诺华与物产化工于当月7日签署《关于资产重组事项的框架协议》,就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事项达成初步意向。
美诺华披露的收购宏元药业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1月20日,公开于2018年2月8日。
二、方真荣泄漏内幕信息
方真荣时任宏元药业董事长,因参与收购事项谈判而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1月20日。
2018年1月24日,方真荣、夏某波、张某富在杭州壹向咖啡馆会面。张某富离开后,方真荣应夏某波询问,告知夏某波其正忙于宏元药业重组事项,但未告知具体重组对象。
2018年2月1日,方真荣、夏某波、余某程在杭州信义坊瑞天棋牌室会面。期间,夏某波单独追问方真荣重组事项进展和具体重组对象,方真荣将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事项告知夏某波。
2018年2月2日至7日,夏某波控制使用本人海通证券账户和平安证券账户合计买入“美诺华”226,109股,成交金额共计5,555,521.36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5,492,622.13元,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共计亏损71,580.95元。夏某波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已被我局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相关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方真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方真荣处以8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