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436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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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414866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野) | ||
文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野)
当事人:刘野,男,1988年9月出生,时任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围海)行政主管,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8月21日,*ST围海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披露*ST围海合计持有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89.45975%的股权,因新任董事、监事无法进入千年设计履职以及无法知晓千年设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原因,*ST围海宣告对千年设计失去控制。
2021年12月6日,曾任千年设计董事长马某伟根据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投资)实际控制人仲某荣的要求,整理了一份《和解原则》,发送给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舜农)董事长沈某标,希望沈某标尽快召集*ST围海及相关方商谈推动*ST围海恢复千年设计控制权的和解事宜。沈某标通过时任*ST围海常务副总经理戈某亮将《和解原则》发送给*ST围海董事长汪某强。当晚,沈某标与汪某强商议确定于次日在宁波舜农开展具体商谈,汪某强将《和解原则》转发给时任*ST围海副董事长张某旺。
2021年12月7日,汪某强、张某旺、戈某亮、仲某荣、沈某标等人在宁波舜农召开现场会议,达成了*ST围海恢复千年设计控制权的基本意向。与会人员签署了保密协议。
2021年12月20日晚,汪某强、戈某亮、沈某标与仲某荣、马某伟等人以电话会议方式讨论确定《和解协议》具体条款。当日23时49分,汪某强向张某旺发送《和解协议(上市公司、承诺方)》。
2021年12月21日上午,汪某强、张某旺、戈某亮、时任*ST围海总经理吴某勇、时任*ST围海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某璐以及刘野等人一同由宁波赴上海,其中刘野与张某旺、吴某勇、陈某璐同乘一辆车,该车于9时27分启动。当日15时30分许,*ST围海与千年投资在千年设计一楼会议室签署《和解协议》,该协议第四条“陈述与保证”中明确在协议生效后千年投资、仲某荣等承诺配合*ST围海恢复对千年设计的控制权。
2021年12月29日,*ST围海与千年投资、仲某荣、王某春等签署《关于恢复控制权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与《和解协议》第四条中“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基本一致。
2021年12月30日,*ST围海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1年12月31日11时57分,*ST围海发布《关于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ST围海与千年投资、仲某荣、王某春等就*ST围海恢复千年设计控制权事项签署《关于恢复控制权的协议》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ST围海与千年投资、仲某荣、王某春等就*ST围海恢复千年设计控制权签署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12月6日,公开于2021年12月31日11时57分。2021年12月21日,刘野与张某旺、吴某勇、陈某璐等人一同乘车由宁波赴上海签署《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签署现场加盖*ST围海公章,知悉了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1年12月21日9时59分。
二、刘野内幕交易“*ST围海”
2021年12月21日9时59分至12月31日10时17分,刘野控制本人平安证券账户,决策后操作下单买入“*ST围海”共计122,400股,成交金额共计432,780元,至2022年2月23日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亏损35,271.0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公司公告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刘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刘野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