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70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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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32492940000 |
名 称 | 宁波证监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宁波证监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根据环球360会员登录的统一部署,目前已由各地证监局负责开展辖区律师事务所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信息、备案事项的审核、公示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以下简称《备案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常态化备案及执业信息报送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准备报送材料,保证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出现不报、漏报和错报的情形。
二、具体安排
(一)重大事项变更备案及年度备案
各律师事务所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备案。同时,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备案材料。
(二)执业信息报送
各律师事务所应做好常态化报送工作,可以选择在出具项目最后一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后即时报送执业信息,也可以选择定期报送执业信息。选择定期报送执业信息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季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信息报送工作。
三、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落实《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求,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各类财务造假、违规占用等违法违规线索的,要依法及时向我局报告。
2.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送执业信息,或者报送的执业信息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咨询途径
各律师事务所如遇到疑难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咨询:
(一)邮件咨询:nbjfzc@csrc.gov.cn
(二)电话咨询:0574-87175009、0574-87175029
宁波证监局
2024年11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