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319 | 分 类 |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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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内蒙古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29814377000 |
名 称 | 关于对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赤峰环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赤峰环投)为公司参股公司,持股比例为49%,为你公司关联方。2022年,你公司与赤峰环投发生关联交易共计12,451,134.96元,相关金额超过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的标准。你公司未及时审议并通过临时公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直至2022年8月19日、2023年4月27日才分批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追认及披露。
公司未及时审议、披露与赤峰环投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严格规范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