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318 | 分 类 |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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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内蒙古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29814073000 |
名 称 | 关于对王凤岭、潘永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王凤岭、潘永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凤岭、潘永强:
经查,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及时审议、披露与赤峰环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王凤岭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潘永强作为公司时任董秘,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