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2973 | 分 类 | 行政许可;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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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内蒙古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29207074000 |
名 称 | 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王瑞丰、侯菁慧、张艳梅:
经查,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分公司自2024年5月中旬开始停工停产,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瑞丰、总经理侯菁慧、董事会秘书张艳梅,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王瑞丰、侯菁慧、张艳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