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三)
日期:2024-09-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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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亮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事)
——单位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由被告人陈某亮(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实际控制、经营,被告人徐某国挂名执行合伙人,被告人何某正任注册会计师并领取薪酬。2015年至2017年间,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在未经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会计凭证等进行审计审核的情况下,采取由陈某亮自行制作并代徐某国签名、仿冒注册会计师签名或者徐某国、何某正在空白报告签名后由陈某亮再套打盖章的手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获取非法利益。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上述方式,先后为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具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为厦门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2015年度《审计报告》,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2016年度《审计报告》,陈某亮从中收取2000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上述公司利用虚假《审计报告》等材料,向银行骗取贷款,逾期未还金额高达4.9亿余元。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承担专项经济项目审计、银行贷款审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亮作为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经营者,以事务所名义低价承揽涉案审计业务,在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未对被审计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会计凭证等实际审计核实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徐某国、何某正配合对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所得利益归属于事务所,体现单位意志、符合单位利益,系单位行为。厦门某会计事务所的行为致使授信银行作出错误判断,授予贷款企业与真实经营状况不符的授信额度并发放贷款,巨额贷款逾期无法收回,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陈某亮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国、何某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据此,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亮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正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典型意义
审计报告作为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企业和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迅速兴起,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抢占市场、抢夺资源,通过挂靠注册会计师提高资质、从事超过自身执业能力的业务,对被审计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的财务法律风险选择视而不见,甚至不惜以身试法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为部分企业财务造假提供便利。本案中,银行贷款审计是对被审计企业是否具备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以及对企业贷款使用情况所开展的专项审计工作,是展示贷款企业经营状况、避免银行发生贷款风险的必要程序,事关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的有序运行。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承担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本应依法依规开展审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但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相关企业用于向银行骗取贷款,造成银行数亿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徐某国、何某正违反执业准则要求,配合被告人陈某亮非法利用其签名和印鉴执行业务,助长行业不良风气。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加强对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企业公平有序经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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