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28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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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辽宁局 | 发文日期 | 1733442581000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刘林) | ||
文 号 | 〔2024〕4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刘林)
当事人:刘林,男,1968年7月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刘林内幕交易“惠博普”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刘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8月,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通过协议受让股权、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成为惠博普的控股股东。为解决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长沙水业出具《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在60个月内将达到法定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污水处理运营业务相关企业注入惠博普。2020年9月,长沙水业变更《承诺函》部分内容,承诺将在42个月内启动资产注入。
2022年上半年,长沙水业研究推动将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排水)注入惠博普事项,但下半年因故停滞。
长沙水业因涉及长沙排水生产经营的部分关键性资质,预计无法在原承诺到期日(2023年2月18日)前完成资质办理,拟将原承诺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前启动法定程序将相关企业注入惠博普。2月1日,惠博普发布相关公告。
2月7日,长沙水业组织相关方及中介机构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调度会,对重组方案及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明确下一步重组工作安排。此后,各中介机构相继进场开展尽职调查,长沙水业持续推进重组各项工作。
2023年4月19日,长沙水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同意正式启动长沙排水注入惠博普的资产重组事项。同日,长沙水业、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生态)分别与惠博普签订《重大资产重组意向协议书》,惠博普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内容为:惠博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长沙水业及长江生态合计持有的长沙排水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惠博普股票于次日停牌。
惠博普拟发行股份购买长沙水业及长江生态合计持有的长沙排水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2月7日,公开于2023年4月19日。刘某某系中介机构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工作人员,于2023年2月10日加入项目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林涉嫌内幕交易“惠博普”
刘林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某的父亲。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话联络频繁。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林控制使用“李某某”平安证券账户、中天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惠博普”123,000股,共计盈利30,068.6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刘林违法所得30,068.68元,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