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07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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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辽宁局 | 发文日期 | 1729463951000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2号(文投控股、王森) | ||
文 号 | [2024] 2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2号(文投控股、王森)
当事人: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控股),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王森,男,1973年7月出生,时任文投控股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文投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但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也未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文投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大额赔偿责任事项
2018年1月5日,文投控股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整体开发建设经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主题乐园和电竞娱乐产业园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了金牛湖园区开发项目的具体合作模式。文投控股按约定与南京金牛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按照9:1的出资比例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开发工作,并由项目公司缴纳了项目履约保证金。2021年1月6日,南京市六合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文投控股下发了《通知函》,告知因文投控股未能如约推进项目开发工作,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的项目履约保证金7,965.32万元已经作为该项目的违约金。2021年4月27日,文投控股披露了2020年年报,将违约金全额确认营业外支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文投控股应当在可能依法承担大额赔偿责任时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2年3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文投控股发生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28起,累计金额3.1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82%。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文投控股应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金额达到披露标准后及时披露,但文投控股未及时统计并按规定及时披露。此后至2023年8月10日,文投控股又陆续发生29起诉讼、仲裁事项,累计金额2.44亿元,均应当及时披露而未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企业工商资料、银行流水、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文投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二项,以及《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对文投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大额赔偿责任的行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王森在收到《通知函》当日即知悉该事项,但未在知悉后督促文投控股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王森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文投控股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行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森,未能组织文投控股及时统计连续12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导致文投控股未能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森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二、对王森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