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17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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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辽宁局 | 发文日期 | 1722296229000 |
名 称 | 关于对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星捷、杨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2号 | ||
文 号 | 〔2024〕1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星捷、杨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2号
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星捷、杨斌:
经查,你公司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王星捷、总经理杨斌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星捷、杨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