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98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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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102202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4〕03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不相容岗位职责未分离。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二是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