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50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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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白城市创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4〕3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白城市创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白城市创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司未对基金产品淄博启创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展风险评级。
二、公司基金产品淄博启创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4月投资上海雨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检查日上海雨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信息尚未实现工商登记变更。
三、公司未按要求向投资者上海斐云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四、公司未获取基金产品淄博启创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者上海斐云贸易有限公司相关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