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50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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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尉迟子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4〕3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尉迟子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尉迟子靖:
我局检查发现,白城市创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未对基金产品开展风险评级、未推动投资标的及时变更公司股东信息、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获取合格投资者相关证明材料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