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0073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367855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4〕2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王世超、张显坤、田国华、孟奇、赵伟平: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通脉或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存在虚增应收账款、存货、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情形,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ST通脉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世超,时任财务总监张显坤、田国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孟奇、赵伟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对*ST通脉、王世超、张显坤、田国华、孟奇、赵伟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除上述行为外,公司2022年、2023年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均为否定意见,充分说明公司在工程项目管理、存货管理等领域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执行层面均存在明显短板,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确保相关制度落地执行。同时,公司应组织人员系统、全面梳理既往及现存工程项目,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做好后续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8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