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36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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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北京纽森特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4〕2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北京纽森特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北京纽森特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北京纽森特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的股东,向我局提供的你公司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100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111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自身财务管理,规范行使股东权利,依法依规履行报备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书1个月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6月28日
经查,北京纽森特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的股东,向我局提供的你公司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100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111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自身财务管理,规范行使股东权利,依法依规履行报备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书1个月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