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36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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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张宝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4〕2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张宝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宝杰:
经查,你作为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存在兼职不规范的情形,并对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