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664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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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李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4〕2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李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健:
经查,你作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你配偶付佳佳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5月13日累计买入84,700股,交易金额384,299元;2024年5月10日卖出33,200股,交易金额147,512元。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