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639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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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吉林双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4〕1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吉林双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林双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柴哲、白海捷:
经查,吉林双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元环保或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你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柴哲,及时任公司监事满景军于2023年5月被采取拘留措施,并于同年7月被批准逮捕,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信息,迟至2024年3月22日、4月17日公司才在《吉林双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件公告(补发)》和《吉林双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件进展公告》中披露前述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下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柴哲,以及董事会秘书白海捷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柴哲、白海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