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590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4438560000
名        称 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吉证监决〔2024〕1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晖、刘玉、谌志旺、章寒晖、郭子斌: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0月25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万方迈捷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迈捷)与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24日,你公司为万方迈捷上述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3年10月24日,万方迈捷未能偿还上述到期债务,也未与债权人签署续贷合同,未清偿到期债务本金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83%,你公司未披露上述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张晖,副董事长、总经理刘玉,董事、时任总经理章寒晖,财务总监谌志旺,董事会秘书郭子斌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张晖、刘玉、章寒晖、谌志旺、郭子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你们应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事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4月29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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