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74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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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4〕1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立志、许松青、王寒朵、王丽雯: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2024年2月6日,你公司与上海旭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旭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以4.55亿元收购云财富期货有限公司90.2%股权,并于2024年2月7日向上海旭诺支付8,000万元定金。交易标的公司云财富期货有限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5,574.22万元,净利润绝对值占你公司2022年度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5,226.32万元的15.82%。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签署上述重大合同相关事项,迟至2024年4月9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陈立志、时任总经理许松青、董事会秘书王寒朵、财务总监王丽雯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立志、许松青、王寒朵、王丽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