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4247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张显坤) | ||
文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张显坤)
当事人:张显坤,男,1959年10月出生,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张利岩等6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显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7月1日,中通国脉股东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生效后,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2021年10月30日,中通国脉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临2021-057号),公告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与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2年8月12日,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及中通国脉股东周某华与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迅互联网)签署《合作协议》,约定融迅互联网通过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中通国脉提供委托借款2000万元,同时融迅互联网有权在上述7人持有的中通国脉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按照每股18元的价格收购王世超、李春田、张显坤、张利岩、张秋明、孟奇、周某华所持有的中通国脉合计16,439,43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1.47%)。《合作协议》签署后,融迅互联网联系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向中通国脉提供了委托借款2000万元,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将所持中通国脉股份的50%质押给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得到部分履行。
张显坤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在《合作协议》签署后,未及时告知中通国脉《合作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导致中通国脉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2月,融迅互联网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并对6人所持中通国脉股份进行财产保全时,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才通知中通国脉股份被冻结事项,并告知中通国脉董事会秘书王某《合作协议》签署情况。中通国脉在知悉上述情况后,于2023年2月16日公告《关于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临2023-014)及《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的公告》(临2023-013),披露了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与融迅互联网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因《合作协议》违约之诉导致的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所持中通国脉股份被冻结事宜。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与融迅互联网签署的《合作协议》属于重大事件,上述6人作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中通国脉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张显坤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合计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张显坤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