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08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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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12624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闫洪嘉、赖锡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4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闫洪嘉、赖锡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闫洪嘉、赖锡安:
经查,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新材或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具体为:
2023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但公司未在2023年5月对股权激励的终止费用616.84万元进行测算并入账,而是在2023年12月底才将其入账。该行为不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问答五第三款的相关要求,并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报和三季报利润虚增616.84万元,资本公积虚减616.84万元。同时,该行为也导致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公告的业绩预告和2024年2月24日公告的2023年度业绩快报不准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闫洪嘉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赖锡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五十二条第三款,我局决定对明冠新材及闫洪嘉、赖锡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