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47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6184145000
名        称 关于对冷大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3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冷大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冷大光:

经查,你作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豪新材)独立董事,你的亲属冷某峰于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11日期间,累计买入逸豪新材股票12,200股,合计成交金额269,041.26元,累计卖出逸豪新材股票12,200股,合计成交金额272,975.38元,获利3,934.1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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