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866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1257432000
名        称 关于对涂雅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涂雅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涂雅静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东方证券南昌绿茵路证券营业部担任投资顾问期间向未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的客户发送个股预测或建议的相关信息,未向客户提示潜在风险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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