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09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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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014008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娟、杨一、江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娟、杨一、江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朱娟、杨一、江山:
经查,你们在执行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金控)2020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未识别国盛金控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业务收入2020年至2022年期间存在确认差错问题,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二、商誉减值计提复核程序不到位。国盛金控在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利用了第三方评估报告,但你们未在底稿中充分记录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相关参数选择及其变动的依据、合理性等,商誉减值计提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二条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