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808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0139831000
名        称 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金控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收入确认不规范。国盛金控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至2022年期间保荐业务收入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计量,导致公司收入确认出现差错,上述期间差错金额分别为413.67万元、212.53万元、87.93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充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未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流动性折扣率等关键参数变更及其确定依据等,不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三、公司治理不规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提名程序执行不到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七条规定。

    上述问题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强化公司内控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5月21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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