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50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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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934204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李玉萱、胡志明、陈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李玉萱、胡志明、陈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玉萱、胡志明、陈骏:
经查,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存在对自身的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夸大宣传和不实宣传、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人员实际为客户提供投顾服务、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客户解除服务协议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李玉萱、胡志明、陈骏作为直接当事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玉萱、胡志明、陈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