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142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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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599552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耀东) | ||
文 号 | 〔2024〕6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耀东)
当事人:张耀东,男,1972年5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常熟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耀东借用“管某军”等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账户开立及借用情况
“管某军”东方财富证券账户,2019年8月16日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拉萨北京中路第二营业部。2020年3月2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张耀东借用“管某军”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凌某”东方财富证券账户,2017年4月26日开立于东方财富昌都两江大道营业部。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张耀东借用“凌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黄某”东方财富证券账户,2017年10月18日开立于东方财富拉萨江苏东路营业部。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2月10日期间,张耀东借用“黄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王某”东方财富证券账户,2019年9月17日开立于东方财富拉萨北京中路第二营业部。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1月11日期间,张耀东借用“王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二、借用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涉案期间,张耀东借用上述证券账户用于证券配售、申购及买卖,经统计,证券交易金额合计3,431,62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公司提供的说明材料、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耀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耀东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