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13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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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47018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23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分支机构向你境外子公司介绍客户并向员工发放业绩提成的情况,不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二条要求,反映了你公司对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存在不足,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就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自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