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31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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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927168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15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资管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对资管计划销售机构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相关方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