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00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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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54618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金百灵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57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金百灵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金百灵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在举报事项核查中发现,你公司在管理“现金流管理1号私募基金”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为投资者办理赎回,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