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97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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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73328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高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29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高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州高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举报事项核查中发现,你公司(曾用名苏州中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中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苏州中闻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募集及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与投资者签订《基金份额代持协议书》,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在办理上述基金备案时,未如实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三、未对个别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向其揭示风险,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四、未与个别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五、未按规定向个别投资者披露上述基金相关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