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30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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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996210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善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20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善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州善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举报事项核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2020年11月,你公司新增一名股东并增加了注册资本,你公司未及时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二、2022年11月,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属于《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你公司未在变更发生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三、你公司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2021、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