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05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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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39498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周信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51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周信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信钢: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截至2024年11月27日,你及一致行动人作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科技)股东,原合计持股5.01%。2024年11月28日,你减持亿通科技股票30万股,你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减少至4.91%。
你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亿通科技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卖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类似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