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05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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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56700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振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55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振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振杰:
经查,你公司2021年定向增发募集资金5.27亿元,其中3.9亿元计划用于“年产1000万套精密结构件项目”建设。在2021年度、2022半年度、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存在多次变更,你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解释说明变更原因,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振杰作为春秋电子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