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21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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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09724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焦青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32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焦青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焦青太:
经查,你作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你的配偶孙克美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19日买入188,700股,成交金额705,512元,2024年11月7日卖出49,400股,成交金额322,088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