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110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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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488618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钱林弟、李忠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66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钱林弟、李忠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钱林弟、李忠人:
2021年10月22日,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股份)实际控制人钱林弟、董事李忠人、张勇、季歆宇承诺,截至当日凯伦股份对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合计1.88亿元,如在2022年12月31日未能收回的,由承诺人承担,并在2022-2024年年报披露后的60个工作日内分期支付,每年支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20%、30%和50%。
经查,截至2024年8月20日,钱林弟、李忠人尚未支付2024年度的补偿款,违反了公开作出的承诺。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