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25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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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013484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淄博璟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24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淄博璟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措施的决定
淄博璟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企业作为持有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近岸蛋白)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股东,曾在近岸蛋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中承诺减持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但2024年6月26日至6月28日期间,你企业合计减持近岸蛋白首发前股份160,150股,减持前,你企业未按照上述承诺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充分汲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实施购回行为消除违规影响,同时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