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27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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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519654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89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长康)控股股东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发集团)及其关联方前期存在非经营性占用ST长康资金的行为。根据ST长康公告,截至2024年5月6日,资金占用余额为348,541.48万元,占2023年末净资产的93.44%。ST长康、润发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ST长康应采取积极措施,督促润发集团及其关联方限期归还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润发集团及其关联方应积极筹措偿还占用ST长康的资金。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实现真整改、全面整改(包含前期归还资金)。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