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06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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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96370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石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45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石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石敏: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东中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在推介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使用不恰当言辞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