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04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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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87538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42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在知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后没有及时向我局报告。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当认真整改,于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