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66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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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93958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闫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43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闫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闫珍:
经查,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曾用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