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13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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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72734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傅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27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傅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傅静:
经查,你在华泰证券南通姚港路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使用营业部演示机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