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17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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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128992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真州支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15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真州支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真州支行:
经查,2020年至2021年期间,你支行个别人员在销售基金时,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支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支行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