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297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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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920734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贯彻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内控合规质量,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