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54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6266239000
名        称 关于对何清华、夏志宏、熊道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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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何清华、夏志宏、熊道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何清华、夏志宏、熊道广

局在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智能”或“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2020年至2022年存在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值计提不充分、未能按照会计准则前后一致地列报融资租赁保证金、预计负债计提不谨慎、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至以前年度等问题。

山河智能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时任公司董事长何清华、时任执行总经理夏志宏、时任财务总监熊道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公司财务管控,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你方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9月12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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