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52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6249354000
名        称 关于对张家界天门旅游经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朝阳、张宏兵、覃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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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家界天门旅游经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朝阳、张宏兵、覃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家界天门旅游经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朝阳、张宏兵、覃罗平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未按约定用途使用“24天门02”债券募集资金共计1.25亿元,涉及金额超过了你公司存续公司债券总余额的5%,所有被挪用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6月回归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约定用途兑付了2024年8月到期的“19天门02”债券,违规事项已全部整改完毕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赵朝阳时任公司董事长、张宏兵时任公司副总经理、覃罗平任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赵朝阳、张宏兵、覃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911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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