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59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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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442404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江云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江云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云辉:
经查,你担任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晶股份”或“公司”)独立董事期间,配偶孙赛花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600股,2024年2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4月23日